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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新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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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诉源治理 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

苏明伟


□苏明伟

  我们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与创新实践,全力打造诉源治理工作新格局,努力在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着力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以高效务实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推进诉源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我们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与创新实践,全力打造诉源治理工作新格局,努力在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着力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以高效务实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

  坚持党委领导,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诉源治理的根本保证。必须牢牢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

  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把诉源治理工作从“法院主推”上升为“党委主抓”。将诉源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核,突出“实战、实用、实效”要求,全力打造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法律服务为一体的基层社会治理综合体,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的诉源治理大格局。

  要坚持在党委集中领导下,找准诉源治理中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的职责定位,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从“法院主抓、单打独斗”向“党委领导、多元共治”转变,有效扭转法院冲在矛盾纠纷化解第一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困局,为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体系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

  要坚持把加强诉源治理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按照“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在前、法院诉讼断后”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多元解纷模式,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广泛参与,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助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坚持预防在先,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是“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的重要法宝。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是以预防和解决纠纷为主要职能的社会治理。

  要把好首道关口。城乡社区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的第一道关口。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以深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发挥人民法庭多元解纷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沉到基层、落到实处,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要做实司法建议。诉源治理的本质是社会治理。加强诉源治理,必须坚持府院联动,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无缝衔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我们要加强对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医疗卫生等类型化纠纷诉讼易发多发领域和新类型纠纷的分析研判,及时制发高质量综合类司法建议,并研究制定源头治理举措,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化解矛盾纠纷。

  要培育“无讼”氛围。针对社会治理热点和群众关注的物业等纠纷,我们要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等形式做实普法宣传,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释法说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创新开展“法官进网格”“法官说事点”“无讼村屯(社区)”创建等工作,做到网格“吹哨”法官“报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坚持联动共治,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总对总”机制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高效化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对做好人民调解、做实行政调解、做强司法调解、做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推动形成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起着重要作用。

  要与司法、妇联、金融等部门协调对接,深入推进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围绕文化旅游、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生态环境保护、教育、金融、保险、知识产权及其他新业态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汇聚化解矛盾纠纷合力。落实“总对总”工作机制,加强与人社、市场监管、住建、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打造“法院﹢工会”“法院﹢市场监管”“法院﹢物调委”“法院﹢金融”等联动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有机衔接,努力使矛盾纠纷调解在诉前、化解在萌芽。

  要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广泛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经调解组织调解成功案件并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引导、协助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加强对委派、委托调解案件的个案指导,积极参与人民调解业务培训,助力提升人民调解前端化解能力和成效,力争在诉前化解纠纷。

  要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质化运行为依托、以人民法庭为纽带,集约集成乡镇(社区)干部、网格员、法律工作者等解纷力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多元解纷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实现指导常态化,支持推动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做优做实、做大做强,切实提升调解成功率,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提质增效,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我们要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司法审判的价值追求,引导广大干警秉承“如我在诉”意识,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做到立足事理、严守法理、引用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要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原则,定期或适时安排业务骨干对一线办案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引导法官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库。要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平台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化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引,不断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和解纷能力。

  要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提升效果,将办案质效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之中,常态化引领和推动办案质量持续提升。树立案件质量是办案底线的思维,紧紧围绕确保和提升案件质量开展工作,切实将公正司法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要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案件办理始终,在每个环节都把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减少衍生案件,避免程序空转。

  要建立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大立案与审判环节财产保全力度,凝聚“立审执破”合力,提高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从源头减少执行程序案件数量。要创新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探索由执行人员参与诉前、诉中调解,一揽子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作者系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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