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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环球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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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的犯罪记录取消制度

孙元君


□ 孙元君

  葡萄牙较早制定了犯罪记录取消制度,形成了轻微犯罪不转录、犯罪记录临时取消以及犯罪记录确定取消制度。

取消制度的发展历程

  葡萄牙于1872年全面确立了犯罪记录制度,并在2012年和2015年逐渐完善于《司法行政总局组织法》与《刑事鉴定法》中。《刑事鉴定法》将犯罪记录界定为“由计算机化的中央文件组成,其中包括由法院和其他发送信息或由犯罪识别部门收集的信息的实体传达的被告人身份要素,以及需在犯罪记录中登记的刑事决定的摘录”。犯罪记录数据库的组织和运作均由司法行政总局下的刑事身份鉴定局负责。

  后来,葡萄牙司法机关考虑到犯罪记录可能带来污名化犯罪人的效应,以及为帮助曾经的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犯罪记录查询获取制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记录数据库的单一性。葡萄牙的犯罪记录以及相关信息均收录在国家层面建立的中央计算机档案数据库中。第二,犯罪记录查询主体的限制性。以犯罪人名义或利益提出请求的人可以访问犯罪记录中的信息;此外,司法和检察官办公室的治安法官、被授权进行调查行为的实体、负责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实体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也可以访问犯罪记录中的信息。第三,犯罪记录查询的目的性要求。记录查询的目的主要是指:为了刑事调查、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等司法目的,就收养、监护、寄养、委托儿童或规范父母责任的履行等目的,为了提供重返社会服务进行科学或统计研究的目的等。

  除严格的查阅制度外,葡萄牙还制定了犯罪记录的取消制度,旨在进一步消除犯罪记录对犯罪人复归社会的阻碍作用。葡萄牙的犯罪记录取消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3年确立的犯罪记录取消制度,规定了临时取消制度和最终取消制度;第二阶段是将临时取消制度与不转录制度分开;第三阶段是重新定义了犯罪记录取消制度,并形成轻微犯罪的不转录、犯罪记录的确定取消和犯罪记录的临时取消制度并列的犯罪记录取消格局。

取消制度的立法内容

  犯罪记录的最终取消制度

  葡萄牙《刑事鉴定法》规定,根据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经过相应考验期后犯罪记录将自动且不可撤销地取消。具体而言,实施《刑法》第二卷第一篇第五章规定的犯罪,被适用监禁或保安处分决定时,且在考验期内未重新实施任何犯罪的,如果刑罚或保安处分期限分别少于5年、5年至8年或超过8年,则考验期分别为刑罚结束后的5年、7年或10年。

  实施《刑法》第二卷第一篇第五章规定以外的犯罪,在考验期内未重新实施任何犯罪的,考验期为刑罚终止后的5年。对于有期限的附加刑,考验期自该附加刑之判决所定期限届满后起算;如属于无期限的附加刑,则在作出恢复权利之裁判后起计。如果同时科处了主刑以及附加刑,适用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最长刑期的终止开始计算。在考验期内如果再次实施了犯罪且被判刑,那么之前积累的考验期时长将会被清零,需要从第二次被定罪之日开始重新计算前文所述之考验期。

  犯罪记录的临时取消制度

  葡萄牙《刑事鉴定法》规定,允许自然人在确定取消的考验期届满前,为了从事某项专业或职业活动之目的请求临时取消全部或部分本应在犯罪记录证明书中的定罪记录,不将档案中的犯罪记录转录到开具的犯罪记录证明书上,这种临时取消的申请是犯罪记录的临时取消制度。

  适用临时取消制度需要满足的前提是:第一,犯罪人被施加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第二,法定代表人、配偶或与被定罪人有类似配偶关系的人员等利害关系人已经以合适的方式提出申请;第三,利害关系人已履行了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或者以法律手段证明该义务不可能履行,取消犯罪记录是合理的。在该申请中,申请人必须将其申请临时取消犯罪记录是为了获得什么性质的工作论述清楚,并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工作,否则会被法院驳回。法官将最终裁决是否批准临时取消犯罪记录,并将裁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和检察院。法院的裁决可以上诉。临时取消犯罪记录后,自然人与部分实体获取特定犯罪记录信息的资格被剥夺,但犯罪记录并未从数据库档案中删除,司法裁判官和检察院的裁判官等,为了刑事调查、刑事诉讼调查和执行判决等法定目的,仍有权查看现行刑事记录的全文转录。

  犯罪记录的不转录制度

  葡萄牙《刑事鉴定法》规定,实施《刑法》第二卷第一篇第五章规定的犯罪,自然人被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非剥夺自由刑罚的犯罪,初犯,并从犯罪所伴随的情况来看,不存在诱发新犯罪的危险,满足前述条件后,法官可以在判决中或者判决后作出是否转录的裁决,犯罪人也可以在判决前甚至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出不转录的申请,经法官裁量通过后可适用轻微犯罪的不转录制度,决定不转录的法官要在裁判书以及其后的批示中作出不转录的裁决,自始不录入犯罪人的犯罪信息。此后,与从事职业活动有关的,用于适当性评估的证明书不会载有已经批准不转录的犯罪记录,但该记录依旧存在于犯罪人的刑事记录档案之中。如果被判处了任何禁令作为附加刑,为保证禁令的效力,该不转录的效力会延后至禁令期限结束后。

  实践中,法官需要能够判定犯罪人没有继续犯罪的危险性,才可以适用犯罪记录不转录制度,裁量依据主要是犯罪人的表现及悔改情况。然而,如果利害关系人在被判决有罪后,因故意犯罪而被重新定罪或已经被定罪,则前述已经裁定犯罪记录不转录的效力,将被自动撤销或不产生效力。

取消制度的立法特点

  犯罪记录取消适用范围广,且类型多样

  犯罪记录取消制度能够最大限度降低犯罪记录标签化、污名化所带来的阻碍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负面影响,有助于被定罪的人重返社会。在犯罪人实施的犯罪属于被判处不超过1年徒刑或非剥夺自由的轻微犯罪,且行为人属于初犯,经法官判定犯罪人没有继续实施犯罪的危险性时,原则上,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可能直接不转录。在犯罪人不能适用不转录制度,且在犯罪记录确定取消的考验期届满前,还可以基于从事某项专业或职业活动等“工作目的”申请临时取消某些犯罪记录,犯罪记录证明书中将不再显示该项犯罪信息。

  如果犯罪人的行为没满足前两项条件,还可以适用犯罪记录确定取消制度,即犯罪人在刑罚结束后,只要在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将终局性地取消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原则上,此后自然人为申请葡萄牙的公共或私人职业,以及为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而申请的刑事记录证明书,将不再有任何的犯罪记录。犯罪记录的最终取消、犯罪记录的临时取消以及犯罪记录的不转录三种制度最大限度消除了犯罪记录对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障碍。

  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其犯罪信息仅可转录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部门、未成年人监护法院、执行刑罚的法院以及社会工作部所要求的证明书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适用前述三种犯罪记录取消方式需要满足更高的标准:第一,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虐待以及侵犯性自由和自决权等罪行一律不适用犯罪记录不转录制度,犯罪信息仍会被记录。第二,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虐待、侵犯性自由和自决权的罪行,当案件涉及与未成年人经常接触的就业、职业或活动,且犯罪人出于获得与未成年人进行接触职业的目的要求开具犯罪记录证明书时,获得临时取消犯罪记录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犯罪人的主刑和附加刑均已消灭;二是有理由相信犯罪人不会再作出相同性质的犯罪,且从事该职业或活动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危险性明显很低;三是进行精神病学鉴定,申请人通过恢复性评估。第三,如果实施的是侵犯未成年人性自由和自决权的罪行,犯罪记录确定取消的考验期限延长至25年。

  设定了适当的回转条件与回转程序

  为防止不当取消犯罪记录可能带来的社会防卫隐患,葡萄牙设定了犯罪记录取消制度的回转条件与程序。第一,轻微罪犯罪记录不转录制度的执行变更条款,如果犯罪人在被判有罪后因故意犯罪而再次被判罪,则已经生效的犯罪记录不转录的效力将被废止。第二,当已经被批准了临时取消的犯罪人在确定取消发生之前再次因为故意犯罪而被判刑,且符合了被判处不定期刑或者累犯的要件时,检察院将会向法院提出废止之前的临时取消效果之申请。第三,被确定取消的犯罪记录依旧会在特定的计算机系统上被存储3年,只有刑事身份鉴定局有权进行访问和查阅。在这3年内,如果刑事身份鉴定局发现注销犯罪记录的程序存在问题,即犯罪记录达不到前述确定消除的要件,则刑事身份鉴定局有权将该犯罪记录恢复。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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