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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环球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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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日本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模式

文臣


□ 文臣

  网络为大众带来学习、工作和生活的便利,但也衍生出欺凌、骚扰等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他人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内容的不良甚至违法信息。网络暴力信息具有成本低、传播快、危害大等特点。近年来,网络暴力信息导致的侵权损害现象日渐增多,不仅对个人身心造成严重影响,还使公众安全感遭受损害。如何对网络暴力信息进行有效治理已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针对这一问题,法国、日本两国通过一系列的举措,重点从网络信息内容审查及青少年网络暴力保护两个层面展开治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法国:专职机构治理

  法国政府通过设置独立专职的审查机构打击网络暴力行为。在整体网络信息审查层面,法国在2020年颁布了《反对网络仇恨法》。

  其一,该法规定了网络暴力信息的专职审查机构——最高视听委员会。对于引起歧视、仇恨、严重侮辱、性骚扰、煽动恐怖主义等不良或非法网络言论,要求网络平台服务商应当在接到最高视听委员会通知后,24小时内予以删除。如果网络平台服务商拒绝删除或删除过于延迟,其法定代表人将面临高达25万欧元的罚款。同时,最高视听委员会还可以对违法公司实施最高不超过该平台全球营业额4%的罚款。

  其二,该法还规定将设立一个专门处理网络暴力内容的特别法庭,以及一个旨在监测和分析网络内容的“网络仇恨观察站”。“网络仇恨观察站”负有实时监测网络暴力信息的义务,尤其是对社交媒体平台尚未报告的有害内容进行监测,同时该机构还要对《反对网络仇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测,并发布年度实施报告。

  其三,在网络平台内部治理方面,网络平台需要指定专职的联系人员或部门,负责对接最高视听委员会,并接受最高视听委员会的指示。同时网络平台还有及时将网络平台的网络暴力信息数据报告给相关政府部门的义务。

  其四,在网络暴力信息公众监督方面,该法规定网络平台运营商必须为法国境内的用户建立一个可直接访问、统一且易于使用的通知系统,允许任何人举报非法网络信息,方便公众监督。

  在青少年网络暴力治理层面,法国于2022年发布了《打击校园欺凌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任何学生不得发表具有损害他人尊严、侵害他人身心健康、降低其学习动力的言论,同时该法案引用法国《刑法典》关于校园欺凌罪的规定以规范上述行为。教育机构有义务通过校园网络工程打击学校内的网络暴力行为,这些措施应当有效地预警、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以提升学校的反应效率,并及时将受害人转交至能够为他们提供帮助的相关组织。学校要每年向学生和学生家长提供防止网络暴力的教育。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法官、教师、警察等人员,应当接受关于预防、识别、管理、处置校园欺凌行为的培训,以提升处理网络暴力的能力。政府应当为网络暴力事件的处理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健康保险计划对受害人关于心理咨询、护理等费用的支持。

日本:多元主体治理

  随着网络平台服务的普及,日本较早就开始对网络暴力行为展开治理,并逐渐形成了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

  在整体网络信息审查层面,日本于2001年制定了网络信息治理的基础性法律《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和发送者信息披露法律》(以下简称《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该法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法》亮点在于为网络暴力受害人提供了简便快速的救济渠道。该法修订前,网络暴力受害人维权需通过三个程序:首先,需要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方披露发件人的ip地址等信息;随后,依ip地址确定网络连接服务商,并要求网络连接服务商披露发件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最后,受害人对发件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该法修订后,第15条设置了“发件人信息披露令案件”的法院特殊程序,该程序系无须公开审理的非诉程序,受害人运用这一程序,一并对网络服务提供方、网络服务连接商提出披露发件人信息的要求,法院一次性作出是否同意该披露申请的许可令。该程序的使用,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能及时防止网络暴力信息的扩散,有效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同时,这一非诉程序与传统的诉讼程序也不冲突,当事人可以视情形自由选择。

  在青少年网络暴力治理层面,日本于2013年发布了《防止欺凌措施促进法》,该法明确了“欺凌”的定义,将其界定为对受害儿童造成心理、身体损害的行为(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行为)。该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构建校园网络暴力多元主体共治体系。该法第5条至第9条,分别对国家的顶层设计义务、地方政府对国家政策的细化执行义务、学校及其教职工的预防与及时处置义务、监护人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该法第14条规定,地方政府应设立由警察、学校、教育委员会、儿童辅导中心等共同组成的欺凌对策联络委员会,有效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动。

  其二,设置反网络暴力的专项条款。该法第19条对预防网络暴力作了专门规定:首先,学校负有防止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相关教育义务,应当确保在校就读的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网络暴力的基本类型及特征。其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联合相关机构对学生是否参与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实时监测与预警。最后,当校园网络暴力事件发生时,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及时删除相关信息,并申请公开发送者的信息以便及时处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受害人及其监护人的申请提供必要且及时的援助。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19bfx007)《软法在经济法治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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