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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4年10月25日(总第9565期)
送达裁判文书(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tran thi nam(中文名:陈氏伍,国籍:越南):本院受理原告刘晖与被告tran thi nam(陈氏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06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王胜强(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张梅萍诉王胜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04民初13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程义发(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程美丽,程义意,程凤还诉程义发(此人在境外),程义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10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solano gutierrez rosado orlando(墨西哥):本院受理王睿凌诉solano gutierrez rosado orlando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沪0107民初21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送达破产文书
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债权人:《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第二次财产分配方案》2024年10月17日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破2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根据《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第二次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二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24年11月8日实施,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118,444.65元,依据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费用和按顺序清偿债权,具体为:破产费用4,335.44元,劳动债权114,109.21元。职工债权分配比例为3.827049%,其他债权分配比例均为0%,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刊登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天津市邮电记录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债权预申报公告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位债权人: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的条件。寿宁县人民政府为了有效解决东泰公司债权债务及龙庭国际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成立了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拟就东泰公司的债权进行预申报登记。1、现场申报时间: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1日;申报地点:寿宁县龙庭国际3号楼一层(物业办公室内)。联系人:郑小华,电话:13015707188;谢明君,电话:13328950878。2、邮寄申报时间:截止收件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收件地点: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9#201,福建名仕(宁德)律师事务所。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寿宁县政府网(http://www.fjsn.gov.cn)或寿宁新闻网(http://www.snxww.gov.cn)
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其他
致:李学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本人李耿(身份证号码:410102198106152514)与王金波先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7912066615)于2024年9月19日就李学华对李耿的债务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申请执行人李耿对被执行人李学华合法拥有的全部债权[执行案号为:(2023)豫0104执5079号]转让给王金波,包括但不限于案款1050000元,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等,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亦一并转让。请贵方自接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王金波先生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王金波先生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特此通知!
通知人:李耿
2024年9月20日
牛萌萌(身份证号:410323199204064013):吉林市龙潭区卫生健康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已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吉龙卫医催告字【2022】)020002号,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吉林市龙潭区卫生健康局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涉外、涉港澳台公告)
sino river fund management limited(中文名:国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属开曼群岛):本院受理贵州宏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sino riv⁃er fund management limited(中文名:国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孙永林、贵州宏德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宏德温泉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金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博勋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三十日。现定于2025年2月13日下午14时于本院c103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若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chen lei(加拿大籍):本院受理原告方瑛诉被告chen lei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漕第二十二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lee young jin(韩国):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lee young jin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李航文(身份证号码:410503********1513,此人在境外)、邹希然(身份证号码:110101********1521,此人在境外):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张江科技支行诉斯微(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航文(此人在境外)、邹希然(此人在境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4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28号张江第十七法庭(b3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当事人: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2024)湘048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耒阳市东风建设水务有限公司对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2024年9月12日指定衡阳市富华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黄浩(清算组组长)、中共耒阳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负责人谢卓、耒阳市住建局城市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主任郑晓宇、耒阳市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股股长段建明、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城建城管办公室干事胡世兴组成清算组,负责对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就本案清算事项作如下公告:一、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地址:耒阳市碧桂园天玺湾一期103商铺;联系人:黄浩,电话:19176767021;电子邮箱:289769413@qq.com ),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按《诉讼费交纳办法》所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三、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10月10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中国机械工业供销东北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受理中机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中机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99号太和大厦a座802;联系人:郑伟、肖清华,联系电话:15640045069、1552420796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形成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中机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中机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中机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账册和文件,并配合清算组工作。如拒不交付财产、印章、账册和文件或因灭失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上述清算义务人将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中机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中机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遗失声明
中盐能源(浙江舟山)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人章(詹扬)、法人章(李计儒)、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不慎丢失,现公告作废!
中盐能源(浙江舟山)有限责任公司
陈溪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9),票据号码3132307332,金额695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陈溪
临武县华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22),票据号码5259325094,金额1007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临武县华诚贸易有限公司
邝代林不慎遗失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收据一份,票据湘财通字(2018)湘1025民初700号,票据号码2669132929,金额2857元,声明作废,特此公告。
声明人:邝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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