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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

王丽丽


  本报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王丽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6件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全文见二、三版),涉及食品安全保护、农资产品质量保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质量监管权、保护缺陷产品受害人权利等方面。

  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既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关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质量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质量强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效,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显著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助力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13年12月,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赠品质量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2020年12月,制定《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生产经营者标签责任、首负责任制、平台经营者责任等作出规定,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2年3月,制定《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责任、外卖餐饮质量安全等问题作出规定,加强数字经济背景下商品、服务质量的司法保障。2022年12月,制定《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违法犯罪行为。2024年8月,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等,切实维护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助力质量强国建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案例一和案例五涉及烟花爆竹质量和食品质量安全等生活消费中的质量安全问题,案例二、案例三和案例四涉及“假化肥”“假种子”“问题农机”等农村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产品质量问题,案例六涉及“问题空调”引发火灾导致的安全生产经营事故问题。这些都是人民群众在生活消费、农业生产、商业经营中常遇到的质量安全问题。典型案例通过发挥规范、引导功能,在全社会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依法保护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全流程的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压实生产经营者责任。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既涉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也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既涉及食品等消费领域的产品质量责任,也涉及种子、化肥、农机等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责任。案例五谢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明确了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裁判规则。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甚至有毒有害产品,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要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三是加强受害人权益保护。案例一奶某某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了非直接购买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与经营者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有权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外,其他受害人亦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经营者以与受害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提出的免责抗辩不能成立。案例六某奶粉店诉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存在质量缺陷的空调造成损失的,除销售者外,受害人可直接请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家用电器等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引发的火灾事故屡见报端。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导作用,促使生产者加强质量管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服务保障“三农”发展。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对于维护农民权益、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3件涉及化肥、种子、农机等农资质量保护。案例二敬某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销售有效成分与包装标识严重不符的化肥构成消费欺诈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案例三某种子商场诉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明确经营者销售假种子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案例四檀某某诉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经营者对于农机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不因产品过保修期而免责的裁判规则。产品过保修期后,生产经营者不再承担保修责任,但仍然应当依法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行为,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安全,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防范遏制坑农害农行为。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对涉产品质量案件的审判指导,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国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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