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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法治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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鞫狱明慎,勿忘四德

——从北宋的《劝慎刑文、箴》碑说起

余辉


囗 余辉

  “夫狱者,民命之所系也”。西安碑林博物馆收藏了北宋的一块《劝慎刑文、箴》碑,该碑立于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劝慎刑文”“慎刑箴”分别刻于此碑的两面,要求“凡断狱者,既明且慎而不滞留”,提出司法官员做到慎刑需要具备四德:公清、明察、仁恕、平允,这正是宋代对司法官员素养和能力的要求。

  “公清首之,先正自心,勿为势利所迁,一也”,即要求存心公正,不受私人感情和外界压力的影响而改变判断。狱事有失,多为“附势苟利”“附势则观望而权豪胜,苟利则贪墨而贿赂行”。“为政之要,曰公与清”,所以放在第一位,试举宋代两则实例予以说明。其一:宋太宗时宋玘就任江州司理参军,所辖县捕疑盗数十人,自认为审讯和调查都很严密,移送到州狱,知州李朝认为证据充分,欲论死罪。宋玘疑有冤情,对疑盗加以讯问,发现囚犯的回答与指控不符,并将情况汇报给知州,李朝不以为然。宋玘遂用公文向上级汇报:朝廷规定大案审理时限是四十天,是为了防止冤枉和诬陷,弄清案件事实。现在还不到十天,不能接受知州的做法。宋玘没有盲目跟从知州的意见,认为未到审限就作出裁决不妥,坚持辨明冤情,最终正确解决了此案。其二:宋仁宗时葛源任洪州左司理参军,知州的外甥,与异母兄一起殴人并将人杀死。知州威胁葛源说,两人都是他的外甥,杀人者是哥哥,这些自己皆知,他家是大姓,不要将其定罪,否则将来也会翻案。葛源依然据实审理,将其外甥绳之以法。上述两位官员具有独立品格,不为权势左右,坚持正义不阿旨,虽于当时干犯上意,但最终使得案件得以正确审理,是为公清。

  “明察次之,究其事始,勿至变乱成惑,二也”,即对案情要分析其发生的根源,观察入微,不为乱象所迷,这是对司法官员业务能力的要求。如宋仁宗时,余良肱任荆南司理参军,属县抓到杀人者,此人自诬服,良肱检视尸体与凶器,疑惑道:“怎么会有刀刃满一尺而伤口不到一寸的呢?”向上级汇报,之后真凶果然落网。本案中余良肱通过比对凶器与死者的伤口发现二者不符而纠正了一起冤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官员的善察与审慎。再如,宋哲宗时葛胜仲为杭州右司理参军,福州有豪门不肖子,酒后和其同好二人出城至郊外,偶遇巨商于小路行走避开收税的关卡,遂诈称自己是捕税吏把商人抓住,巨商窘迫,贿赂三人后才被放走。之后商人病死,其家人以遇劫匪告官,官府抓住其中不肖子中的二人处死,一人逃走后在杭州被抓,关押于州狱之中。之前的官员认为其同党既已伏诛,该囚犯也会被处死,于是搜罗材料锻炼成狱,只差备文定罪。葛胜仲到任后,感到事情曲折复杂,于是移牒福州,请传唤商人一家诘问,果然其词穷,承认是诬告,冤枉才得辨明。葛胜仲究其事始,未人云亦云,案情终水落石出,这是他“于法令贯通若素习”“于鞫狱必委曲详尽”的结果,是业务能力精通的体现。

  “仁恕又次之,既得其情,哀矜而勿喜,三也”,要求官员仁爱宽容,勿严苛,查得案件实情后,对犯罪人心怀哀矜而非喜悦。法官之任,人命所悬,时怀悲悯,方中鞫狱之的。前文提到的宋玘在处理重案犯时,每每规劝之,并召集其家人,使之相见。对人犯不随意拷打,等到事实完全清楚,人犯心意完全屈服之后,再作出决定。所以犯人尽皆诚服,无一怨愤。葛胜仲“于鞫狱必委曲详尽。囚感公哀矜,咸吐情无隐,旬月间滞狱一空”,囚犯因为感佩司法官员的哀矜之情,具将案情交代清楚,短时间积案都得以解决。

  “平允又次之,狱具取决,无庸上下相殴,以刻为明,四也。”要求官员上下团结,平和公正,不以严苛为明,过平允即陷入深重,要去苛尚宽。宋代州级正副长官为知州和通判,州中公文需二者联署,如二人不合, 将出现“以致狱事不务平允,各以喜怒出入情罪”的局面,对于案件解决十分不利,此即上下相殴之一斑。法官对其龃龉要正确对待,秉公判断,如北宋哲宗时杨时任虔州司法,知州楚潜判案公正,而通判杨增多刻深,杨时多同意楚潜之见,杨增以为杨时为趋炎附势之人,后楚潜调走,调任来的林知州执法不公,杨时总是坚持原则,据理力争,这时杨增才打消陈见,认可杨时。司法官员对案件的处理应有自己的判断,不偏不倚,以平允为上,避免严苛,做到秉公断案。

  总体来看,“四德”中的“公清”针对品格操守、“明察”针对业务能力、“仁恕”体现人文情怀、“平允”体现价值追求,四者不可或缺,法官须圆融四德才能真正做到对案件公正圆满的审理。当代人民法院法官对素养、能力和责任的养成也有类似的要求。法官应具有独立品格,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确保审判过程不受非法干涉,保持审判的公正性,此即“公清”。法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过硬的办案能力,正确解释法律并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此即“明察”。法官应能与上下级合作融洽,推动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并将司法理性和人文精神相融合,这与“平允”“仁恕”的要求相近。其中“仁恕”是儒家倡导的人与人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道德理念,法官在对犯人惩戒的同时,不能仅仅着眼于案件得以明晰审理的理性化和技术化的方面,更应因同为人类激发起悲悯和感慨,从而注重对人犯的人文关怀和教育改造,促进社会安宁和谐,这一点也是值得思考和肯定的。可见,宋代对司法官员提出的“四德”和当代对法官的要求有异曲同工之妙,对当下法官素养和责任的培养无疑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案例原文:

  代还,调江州司理参军。慨然叹曰:「是不足为仁耶?位无大小,顾力行何如耳!」因精思于讯鞫爰书之间。属邑尉邢积捕疑盗数十人,锻锢周密,移之郡狱。太守李朝以证左明具,即俾论死。府君疑有枉状,因微挺囚械,物色以问之,囚对不仇,乃自白于朝,朝弗察。府君即申牒:「大狱四十日,所以防冤诬,尽情实。今旬甲未浃,不敢如教。」朝大怒。居数日,邻州获真盗自首于官,传檄株送,朝执书惭且骇曰:「掾其神乎!」——曾枣庄主编:《宋代传状碑志集成》[2]卷二八行状三,“荆南府君行状 宋玘”,四川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17页

  州将之甥,与异母兄殴人,而甥杀之。州将胁公曰:「两人者皆吾甥,而杀人者乃其兄也。我知之,彼大姓也,无为有司所误。不然,此狱也将必覆。」公劾不为变。——曾枣庄主编:《宋代传状碑铭集成》[8],“度支郎中葛公墓志铭 王安石”,四川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729页

  余良肱,字康臣,洪州分宁人。第进士,调荆南司理参军。属县捕得杀人者,既自诬服,良肱视验尸与刃,疑之曰:“岂有刃盈尺伤不及寸乎?”白府请自捕逮,未几,果获真杀人者。——《宋史》,余良肱传,卷三百三十三列传第九十二

  先是,福州有士族不肖子,因醉酒与其徒凡三人出郊,偶见巨商行支径隐关征者,即诈为捕税吏执之,商窘甚,以赂得释。已而病死,其家乃以遇劫盗闻于官,获其二即抵法,独逸其一,迹捕至杭得之,系州狱。前官以其党既伏诛,谓是囚亦当死无疑,锻炼成之,狱具未决。公至,得其情曲折,移牒福州,请收商家诘问,果辞穷,自言实诬告,遂直其冤,众皆服公之精明。——曾枣庄主编:《宋代传状碑志集成》[2],“宋左宣奉大夫显谟阁待制致仕赠特进谥文康葛公行状 章倧”,四川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75页

  虔守楚潜,议法平允,而通判杨增多刻深。先生每从潜议,增以先生为附太守轻己。及潜去,后守林某议不持平,先生力与之争,方知先生能有守也。——曾枣庄主编:《宋代传状碑志集成》[2],“杨时行状略 吕本中”,四川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42页



(本栏目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合作开设,欢迎广大专家学者、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以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中华法系的独特之处和丰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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