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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里的大智慧
——从唐代裴谞的《争猫判》说起
张田田
□ 张田田
唐朝的裴谞在做河南尹的时候,写过一个“争猫判”,解决了一起小纠纷。与那些对仗工整、辞藻华丽的“骈判”不同,裴谞笔下涌现出来的判词,更像是一首打油诗,仅二十个字,语言诙谐灵动,内容出人意料:
“猫儿不识主,旁我搦老鼠。两家不须争,将来与裴谞。”
这则《争猫判》,当代的法律人第一次看到时,恐怕都会多多少少地感到有些困惑,甚至有些无语,如果露出笑容,恐怕也都是带点尴尬、嘲讽的笑容:一个办案的人,本应主持公道,却要“中饱私囊”,主张把争议双方都想拥有的东西“据为己有”,而且是在公堂之上,当众宣告了这样的决定。想来《唐律疏议》赫赫五百条,没有一条是会支持这种任性行径的。但裴谞竟然做了,似乎不惧怕众人悠悠之口;唐人笔记里也真的这样记了,后人屡次转载,也似乎未给裴谞带来骂名。这又该如何理解呢?
原来,在古人的眼中,裴谞这样判,论功不论过,效果还不错。《开天传信记》里着墨最多,说裴谞“纳其猫儿,争者亦哂”。([唐]郑綮撰,吴企明点校:《开天传信记》,中华书局2012,第95页)争者的反应是“哂”,而不是“恼”或“恨”,便更像是争吵之后冷静下来的一笑了之、一笑而过。《太平广记》转载此事,用语是“争者亦止焉”,([宋]李昉 等 编:《太平广记》卷第二百五十《诙谐六·裴谞》,中华书局1961版,第1940页)也就是看到了裴谞以《争猫判》来息讼止争的实效。
古人记此事,侧重于裴谞“素好诙谐,多异笔”,事实上,如果从纠纷解决的态度与方法、过程与结果上切入,有关裴谞作判、办案的记载,言简意赅、意味深长。让两家从互不相让地争猫,到如有所悟地微笑着不再计较,裴谞作此短判、办此小案,有大智慧。
首先,裴谞的态度一以贯之,是在看到“有妇人投状争猫儿”后“大笑”并“判状”“纳猫”,由此个性化地平息争端。他的大笑,事出有因。因为争猫者递上来的状子里写得是质朴:“若是儿猫,即是儿猫;若不是儿猫,即不是儿猫。”这让人不难联想和推测争者的精神状态:一时冲动、口不择言,争执不下,只好来告。对此,作为地方长官的裴谞,并未觉得“官威”遭到了冒犯和挑战,也不因此而嫌弃和斥责百姓。对百姓日常因些许利益而产生的“小打小闹”,裴谞虽大笑,但并不会无视,更不会去轻视和压制,而是以自己的方式疏导和化解之。这与儒家经典中的“哀矜折狱”“得情勿喜”理念颇为适应。
其次,裴谞解纷的方式,既出人意表,又身体力行。他的所作所为,可以视为在把握纠纷性质、程度等要素的基础上的一种机智应对和即兴发挥。为此,我们尽可能本着简洁的史笔,来还原争议的前因后果。
第一,裴谞已然通过妇人状词、察言观色等,洞察“争猫”的成因,原来是“猫儿不识主,只知捉老鼠”。养猫人虽然识得自家猫儿,但由于猫的习性,那些贪吃贪玩的猫,会在几家人中自由往返,甚至乐不思归。还有种可能是,猫儿本系野生,后为散养,先是在一家流连,后又去邻家恋栈,哪里老鼠多、环境好,猫儿就去哪里,自由自在,不受控制。也就不存在哪家人恶意“偷猫”、占猫的情况。猫儿的任性,不但令主人家伤透了脑筋,也让官府之人忍俊不禁。唐人笔记中载,裴谞判中称猫儿是“旁我搦老鼠”,宋代《太平广记》则记作“傍家搦老鼠”,结合裴谞“纳猫”的举动,恐怕是争猫者已将猫儿带至公堂。一只不听话、不服管的猫,恐怕在本该严肃的公堂上,也是我行我素、旁若无人的,争者恐怕也感到无奈、伤透了脑筋。裴谞的大笑与纳猫,也许就是在打破僵局的同时提醒争者:邻里一场,本无深仇大恨,为小猫一只,何必自寻烦恼。争者后来面露微笑,也许也就是在裴谞的带动下,恍然大悟、心领神会的表现。
第二,裴谞纳猫,利大于弊,因此在具体的场景中,仍不失为可取的方案。一方面,要想尽量消解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在外部因素上,就要尽量降低系争之猫的存在感。常言道“眼不见心不烦”,相比强行将“不识主”的猫判给某一家,或将猫放归野外,裴谞留猫,能更彻底地保证“两家不须争”。试想一下,虽然养猫的经济价值无多,但还有情感寄托,若胜诉者得猫,败诉者难免心生怨气,怨气横亘在胸,难免再起争端。若将猫放归野外,无主之猫,一旦重回故地,两家人也难保不再心生波澜。如果像禅宗公案“南泉斩猫”那样,为斩草除根而扼杀猫的性命,则又太过残忍。所以,裴谞的做法,能让猫安全、平和地离开争者的控制范围,便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化解纷争,既要从外到内地隔绝利害牵涉,又要从内到外地化解“争心”,才好修复关系。当堂要求把猫“将来与裴谞”,就相当于给了争猫的双方一个共同的台阶下。猫本不属于任何一家,两家相持不下,最后反倒是被河南尹裴谞留下。这样一来,两家人或许会觉得难分高下,都亏就是“都不亏”,与其白忙活一场,不如握手言和。既然两家已经在裴谞主持的公堂上微笑相对,又不得不打消了继续争猫的念想,邻里的关系就有望修复了。
此外,我们也要看到,裴谞别具一格的“纳猫”,定然不是唯一的办案之道。但在保证和提升办案成效方面,裴谞此举,相比其他办法,可谓“更有性价比”。我们可以将“争猫”与历史上同样有一定记载的“争马”“争牛”甚至“妇人争子”等作对比,来验证这一判断。一来,在寻找证据来判定动物主人、儿童亲人方面,相比识途之马、舐犊之牛,“猫儿不识主”的特征更加突出,因此尽管争猫者有提出“若是儿猫,即是儿猫”,但也无法作为力证。至于“儿童不识母”的情况,虽然也确实存在,但“争子”与“争猫”的紧迫性有着根本差异,后者的要点是弥合轻微争执、修复邻里关系,而前者则必须判定亲缘以维护人伦。因此在古往今来的典型案例中,官员应对不同的争议,采取的调查取证手段也都不尽相同。二来,在掌握解纷诀窍、完善社会治理方面,在“争马”“争牛”及“争子”等案件中,官员通过明辨是非来维护百姓的切身利益,在惩恶扬善中树立正面形象,也以典型案例实现了示范和教化。而在“争猫”一类的小案中,官员不拖累、不固执,抓大放小,当堂结案,诙谐幽默,平息争端,也为官员的个性与解纷的灵活性增添了一笔。可见针对大大小小的争端,或判或调,着力点也需要随机应变、具体权衡。
“不要小看小案件”“写长容易写短难”,(李广宇:《裁判是怎样写成的》,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当代法官的经验之谈,应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汲取裴谞《争猫判》等材料中所体现的智慧。虽然裴谞此判记载并不完整,裁断也并非完美,但从其中判案者“大笑”并使“争者亦哂”的实际效果等方面来看,此二十字之判,与明清人士所作“让他三尺又何妨”的七言绝句等相似,都凝结了“以和为贵”的本土经验、传统智慧。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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