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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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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进一步平衡反洗钱与保障合法权益的关系

荆龙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 (记者 荆龙)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对平衡反洗钱与保障合法权益的关系,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作了规定,为有效避免对客户正常的金融活动造成影响,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金融机构发现客户交易与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采取措施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且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等措施。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金融机构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作了规定,三次审议稿认为,机构内部反洗钱信息共享也应当依法进行并保障信息安全,明确规定,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理并答复。鉴于有的金融服务,如社会保障、医疗费用的支取等,涉及客户基本生活必需,应当有快速通道及时处理。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据介绍,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较多意见提出,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不得侵犯存款人取款权利。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作出回应,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不是行政管制,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冻结或者变相冻结客户资金,侵犯其取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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