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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进一步健全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机制
李欣妍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 (见习记者 李欣妍)今天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共32条,就进一步健全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机制作出规定。
修正草案在“总则”中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明确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对代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以及代表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范。
在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方面,修正草案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安排,可以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增加规定,代表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根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活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在完善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方面,修正草案明确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同时明确代表工作委员会在转交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等方面的职责。
在完善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方面,修正草案明确保障代表履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加强代表履职宣传工作等。
在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方面,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代表议案办理机制,特别是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促和报告制度作出相关规范。
此外,在代表履职监督管理、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活动等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